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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征收征用未按法定标准补偿行政人员或被问责

发布时间: 2025-02-19 02:44:48 发布者: 行业新闻

  《方法(送审稿)》准确指出,北京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,无论是征收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,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求,依法征用行政相对人财物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进行行政问责:(一)对行政征收征用款物隐秘、截留、移用、私分或许疏于办理;(二)应当依法征收而未征收;(三)依法应当予以补偿而未予以补偿或许未准时、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;(四)不开具合法收据;(五)征收金钱未依规则上缴国库。

  别的,《方法(送审稿)》规则,北京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办理规则,应进行而未进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,或许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工作中招摇撞骗,引发显着问题和件,对社会安稳形成严重影响,也要进行行政问责。

  北京市法制办指出,被行政问责人员,将依据其行为性质、损害程度等要素别离作出处理。情节较轻的,作书面查看、通报批评;情节较重的,给予行政劝诫、调离工作岗位处理;情节严重的,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、革职处理。